2.李善春,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經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連石化公司第二聯合車間三催化裝置分餾單元原料油泵(P2201/2)驅動端軸承異常損壞,導致原料油泵劇烈振動,造成密封波紋管多處斷裂,引起油料泄漏著火。間接原因主要是該公司設備方面存在運行管理不嚴格、設備監測管理制度不夠細化、設備檢查記錄不夠認真、未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工藝、裝置方面存在安全交底不夠正規、工藝技術月報缺少具體分析、外操巡檢不到位、巡檢規定不夠細化、對巡檢人員監管不夠嚴格;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落實全員責任制不夠到位、落實安全承諾公告制度不夠到位等問題。

1.龐曉東,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2017年8月17日18時31分,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第二聯合車間140萬噸/年重油催化裂化裝置泄漏起火,市委、市政府立即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開展事故救援工作,於21時08分成功撲滅火災,避免瞭造成次生災害,最大限度減少瞭事故損失。此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90餘萬元,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4.景玉忠,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7.許誠華,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所屬大連石油化工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機修車間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3.馬強,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黨委委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5.宋順奎,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所屬大連石油化工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0.張忠凱,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第二原木桌板台北|實木桌板台北聯合車間三催化裝置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本報訊(記者巴傢偉)昨日,大連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大連石化公司“8·17”事故調查組聯合通報瞭市政府對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8·17”事故調查報告批復,14人被追責。

近日,省安委辦和國務院安委辦分別審核同意市政府對該起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同意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責成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對14名相關責任人員處理如下:

8.王劍,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第二聯合車間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9.谷榮寬,中石油大原木餐桌訂做|原木餐桌訂製連石化公司第二聯合車間黨支部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要求查明事故原因,防止此類事故重復發生,市委、市政府領導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大連市政府成立市公安消防局牽頭的聯合調查組,本著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註重實效的原則,經過現場勘查、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傢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瞭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瞭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1.叢繼功,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環保處處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12.晏永權,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機動設備處處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13.何明川,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生產運行處處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4.李文廣,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三催化裝置外操巡檢員,給予開除。

今年3月2日,市政府召開全市危化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提出危化行業“大事不能出、小事也不能出”的工作目標,對全市危化行業治理提出工作要求。市安委辦多次召開會議,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要求,制定危化行業長遠治理工作方案和以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為監管重中之重的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對中石油總部有關負責人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人員更換造成安全生產管理盲區,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還在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基礎上,聘請國傢危化品協會專傢組,對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進行全面診斷,要求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確保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6.張群傑,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所屬大連石油化工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市政府對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8·17”事故調查報告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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